包括進料檢驗、出貨檢驗、最終檢驗制度
1.1 制定目的
為節(jié)省檢驗成本,有效管制原物料、產成品之品質,特制定本辦法。
1.2 適用范圍
本公司品管單位執(zhí)行各種抽樣檢驗作業(yè),悉依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1.3 權責單位
(1)品管部負責本辦法制定、修改、廢止之起草工作。
(2)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、修改、廢止之核準。
2.1抽樣計劃
本公司品質檢驗之抽樣計劃采用GB2828(等同MIL-STD-105D)單次抽樣,一般檢驗II級水準及特殊檢驗S-2水準。
2.2檢驗原則
(1)本公司品質檢驗之抽樣計劃采用特別規(guī)定,均使用單次正常檢驗方式。
(2)檢驗方式如需調整,應由品管部經理(含)以上之人員批準方可變更。
2.3檢驗方式轉換說明
2.3.1轉換核準程序
(1)由品管部提出加嚴、放寬或恢復正常檢驗之申請,經品管部經理(含)以上人員批準。
(2)由交驗單位提出放寬或恢復正常檢驗之申請,經品管部經理(含)以上人員批準。
(3)由品管部經理(含)以上人員指示對某些檢驗采用加嚴、放寬或恢復正常檢驗方式,由品管部實施。
2.3.2由正常檢驗轉換為加嚴檢驗的條件在正常檢驗過程中,連續(xù)檢驗十批(不包括兩次交驗復檢批)中,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(拒收)時,品管部可以申請改用加嚴檢驗。
2.3.3由加嚴檢驗轉換為正常檢驗的條件在加嚴檢驗過程中,連續(xù)檢驗十批均判定合格(允收)時,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檢驗方。
2.3.4由正常檢驗轉換為放寬檢驗的條件在正常檢驗過程中,連續(xù)檢驗十批均判定合格(允許),且在所抽取之樣本中,無主要缺陷(MA)及致命缺陷(CR)時,品管部或交驗單位可以提出放寬檢驗的申請。
2.3.5由放寬檢驗轉換為正常檢驗的條件在放寬檢驗過程中,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(拒收)時,品管人員應報請品管部經理恢復正常檢驗方式。
2.4全數檢驗時機
有下列情形時,經品管部經理(含)以上人員核準,應采用全數檢驗:
(1)交驗物料(成品)有致命缺陷(CR)時。
(2)有安全上缺陷或隱患之品質問題時。
(3)入庫檢驗及加工過程中不良甚多時。
(4)品質極不穩(wěn)定的。
(5)其他狀況有必要實施全數檢驗時。
[附件]HA01-1《樣本代碼表》
[附件]HA01-2《抽樣表》
進料檢驗規(guī)定
1.1制定目的
本公司為管制采購物料、委外加工物料品質,使其符合設計規(guī)格及允收品質水準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1.2適用范圍
凡本公司采購物料、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適用本規(guī)定。
1.3權責單位
(1)品管部負責本規(guī)定制定、修改、廢止之起草工作。
(2)總經理負責規(guī)定制定、修改、廢止之核準